湖南科技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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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細則 正文
第一條 根據(jù)《關于做好2021年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函〔2020〕38號)、《湖南科技大學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實施辦法》(科大政發(fā)〔2017〕92號,以下簡稱推免辦法)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guī)范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法管學院”)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推免生工作是激勵高校在校學生勤奮學習、積極創(chuàng)新、全面發(fā)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大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選拔培養(yǎng)力度,引導高等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免試,是指湖南科技大學法管學院應屆本科畢業(yè)生不必經(jīng)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tǒng)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復試;本辦法所稱推薦是指湖南科技大學法管學院按規(guī)定對本院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進行遴選,初步確認其免初試資格并由湖南科技大學向招生單位推薦。
第四條 法管學院推免生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查、擇優(yōu)選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規(guī)范,結果公開。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法管學院成立推薦工作小組。推薦工作小組由學院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有關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其中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的不低于80%)。
第六條 推薦工作小組主要職責為組織實施推免生工作、審定推免生名單、受理推免生工作事項的申訴等。
第二章 名額分配
第七條 法管學院推薦工作小組根據(jù)當年湖南科技大學下達的推免生名額,按各專業(yè)應屆本科學生人數(shù)與一流學科建設需要等合理確定各專業(yè)推免生名額。
第三章 推薦條件與要求
第八條 推免生工作應堅持在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的基礎上綜合測評,實行擇優(yōu)選拔,從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的學生中推薦:
(一)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yè)生;
(二)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yōu)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chuàng)新意識、創(chuàng)新能力和專業(yè)能力傾向;
(四)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五)品行表現(xiàn)優(yōu)良,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第九條 推薦的學生在滿足第八條的前提下,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修完本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前三年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學分;
(二)前三年所修課程(不含公選課)平均學分績點在本年級專業(yè)排名前15%以內;在校期間,在政府組織的學科競賽中獲得國家級獎勵或確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對學校有特別貢獻的學生,經(jīng)院校兩級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所修課程(不含公選課)平均學分績點在本年級專業(yè)排名可放寬至30%。
(三)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不低于425分。
湖南科技大學交流生的課程、學分績點和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等要求,根據(jù)學校的相關文件執(zhí)行。
第十條 法管學院在考查學生學業(yè)成績的基礎上,突出對科研能力、創(chuàng)新精神、創(chuàng)新能力和專業(yè)能力傾向等進行考查,還可適當考慮文藝、體育及社會工作特長等因素,對申請推免生的學生進行綜合測評,綜合測評中學業(yè)成績所占權重不低于85%。推免生的總成績具體構成為:總成績=學業(yè)成績分85%+獎勵加分15%。法管學院推薦工作小組根據(jù)學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
第十一條 法管學院推免學生的學業(yè)成績計分規(guī)則為:以學生本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前三年所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最高分(A)為滿分85分。申報學生的學業(yè)成績(B1、B2、B3等)以此為基數(shù)按比例換算。(示例:B1÷A×85=?分)
推免學生的學業(yè)成績計分規(guī)則,如學校當年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法管學院認定獎勵加分類別、權重及計分根據(jù)如下規(guī)則進行:
(一)競賽獲獎:競賽獲得國家級政府獎一等獎(第一名),排名前5名的學生分別加5、4、3、2、1分;競賽獲得國家級政府獎二等獎(第二名),排名前5名的學生分別加4.5、3.5、2.5、1.5、0.8分;競賽獲得國家級政府獎三等獎(第三名),排名前5名的學生分別加4、3、2、1、0.5分;競賽獲得國家級政府獎四等獎(第四名),排名前5名的學生分別加3.5、2.5、1.5、0.8、0.4分;競賽獲得國家級政府獎五等獎(第五名),排名前5名的學生分別加3、2、1、0.5、0.3分。
競賽獲得省級政府獎一等獎(第一名),排名前4名的學生分別加4、3、2、1分;競賽獲得省級政府獎二等獎(第二名),排名前4名的學生分別加3.5、2.5、1.5、0.8分;競賽獲得省級政府獎三等獎(第三名),排名前4名的學生分別加3、2、1、0.5分;競賽獲得省級政府獎四等獎(第四名),排名前4名的學生分別加2、1.5、0.6、0.2分。
競賽獲得廳級政府獎(含校級)一等獎(第一名),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3、2、1分;競賽獲得廳級政府獎(含校級)二等獎(第二名),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2.5、1.5、0.7分;競賽獲得廳級政府獎(含校級)三等獎(第三名),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2、1、0.5分。競賽獲得廳級政府獎(含校級)四等獎(第四名),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1、0.75、0.4分。
如果校級競賽獎是廳級政府獎的前置條件且內容相同,則獲得校級一等獎(第一名),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2、1、0.5分;競賽獲得校級二等獎(第二名),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1.5、0.75、0.4分;競賽獲得校級三等獎(第三名),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1、0.5、0.3分。
獲得全國教指委組織的比賽獲獎加分,參照廳級政府獎的情形降一等級執(zhí)行。
同一材料獲得不同級別獎項,以獲得最高級別的獎勵計分。
其他類型的獲獎加分,由法管學院推薦工作小組綜合衡量后決定。
學生與直系親屬或學歷、職稱、職務明顯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競賽獎項等僅作為參考,不納入學生本人推免遴選綜合評價成績計算體系,同等條件下可以優(yōu)先考慮。
(二)課題立項:獲得國家級縱向課題,排名前5名的學生分別加5、4、3、2、1分;獲得省級縱向課題,排名前4名的學生分別加4、3、2、1分;獲得廳級縱向課題,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3、2、1分。
獲得國家級大學生研究性學習和創(chuàng)新性研究項目,排名前5名的學生分別加2.5、2、1.5、0.5、0.25分;獲得省級大學生研究性學習和創(chuàng)新性研究項目,排名前4名的學生分別加2、1.5、0.5、0.25分;獲得校級大學生研究性學習和創(chuàng)新性研究項目,主持人加0.5分,前3名參與人各加0.25分。
獲得校級SRIP項目重點課題,主持人加1.5分,前3名參與人加1、0.5、0.25分;獲得校級SRIP項目一般課題,主持人加0.5分,前3名參與人各加0.25分。
同一選題獲得不同級別立項,以獲得最高級別的立項計分。
(三)發(fā)表文章:以第一作者(含老師為第一作者、學生為第二作者情形)在CSSCI刊物發(fā)表文章,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3、2、1分;以第一作者(含老師為第一作者、學生為第二作者情形)在北大核心刊物發(fā)表文章,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2、1、0.5分。以第一作者(含老師為第一作者、學生為第二作者情形)在國家備案登記發(fā)行的刊物發(fā)表文章,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1.5、0.75、0.4分。
(四)綜合獲獎:獲得省級及以上的綜合獎項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2、1、0.5分,獲得市廳級(含校級)的綜合獎項排名前3名的學生分別加1、0.5、0.2分,具體加分由法管學院推薦工作小組審定。
綜合獲獎不含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優(yōu)秀學生、優(yōu)秀團員等獎項。
綜合獲獎的加分最多不能超過2分。
(五)法管學院推免學生的獎勵加分的計分規(guī)則為:以申報學生獎勵類別所獲分相加為總分。但每個學生的所有獎勵加分最多不能超過15分;超過15分者以15分計算。
推免學生的獎勵加分的計分規(guī)則,如學校當年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推薦工作按以下流程辦理,通過下述程序的學生取得推免生資格:
(一)法管學院將學校發(fā)布的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通知和分配名額等通過學院網(wǎng)站等途徑向學生公告。
(二)學院成立專家審核小組(專家組成員原則上應具有相關學科副教授以上職稱,一般不少于5人),可會同本研究領域權威專家、相關期刊雜志單位或賽事主辦單位等,對申請推免資格學生可以加分的科研創(chuàng)新成果、論文、競賽獲獎獎項及內容進行審核鑒定,排除抄襲、造假、冒名及有名無實等情況,并組織相關學生在學校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答辯。對學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實行代表作評價,評價重點聚焦到創(chuàng)新質量和個人貢獻。專家審核小組及每位成員都要給出明確審核鑒定意見并簽字存檔。答辯全程要錄音錄像,答辯結果要公開公示。通過審核鑒定或答辯的學生特殊學術專長,將在學院網(wǎng)站上公示。未通過審核鑒定或答辯的,不得納入推免遴選綜合評價成績計算體系。
(三)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向法管學院提交申請,填寫《湖南科技大學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申請表》,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對應的復印件。
(四)法管學院推薦工作小組與專家審核小組對報名的學生按上級文件、《湖南科技大學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實施辦法》及《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綜合測評,按照專業(yè)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排出名次,根據(jù)學生的綜合能力并兼顧專業(yè)平衡的原則擇優(yōu)推薦初選名單并公示3天。在法管學院蓋章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之前,推薦初選名單中的學生自愿放棄推免資格,法管學院推薦工作小組根據(jù)推免學生排序依次遞補;在法管學院蓋章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之后,推薦初選名單中的學生自愿放棄推免資格,法管學院推薦工作小組根據(jù)湖南科技大學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的規(guī)則,配合進行遞補工作。
(五)法管學院公示無異議的學生填寫教育部統(tǒng)一印制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經(jīng)法管學院推薦工作小組審核后,由法管學院蓋章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六)學校在教育部規(guī)定時間內通過“全國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tǒng)”(以下簡稱“推免服務系統(tǒng)”)報湖南省教育考試院進行政策審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最終推免生名單以“推免服務系統(tǒng)”信息為準。
第十四條 取得推免生資格的學生須按國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進行網(wǎng)上志愿填報并及時接收確認招生單位的復試及錄取通知;未按時履行手續(xù)者,視為放棄推免生資格。
第十五條 取得推免生資格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資格:
(一)違法或受紀律處分的;
(二)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yè)證書的。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申訴
第十六條 法管學院推薦工作小組對本學院的推免生工作負責,及時公布相關信息,確保推薦標準、程序和結果等公開透明,并保證學生咨詢、復議渠道暢通。
第十七條 法管學院推薦工作小組成員的直系親屬或其他直接利害關系人為推免生申請人時,推薦工作小組成員應自行回避。如學院推薦工作小組成員未自行回避,由組長決定其回避;如學院推薦工作小組組長未自行回避,由學院推薦工作小組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其回避。
第十八條 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學校推免生工作進行監(jiān)督,對在推免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和嚴重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如對法管學院推薦結果有異議,可在學院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法管學院申請復議。法管學院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并將復議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學生如對法管學院復議結論或學校公示名單有異議,可在接到復議結論或學校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訴,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對申訴人反映的問題予以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法管學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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