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法學院推薦優(yōu)秀2023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實施細則

發(fā)布時間:2022-10-13 編輯:保研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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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法學院推薦優(yōu)秀2023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實施細則 正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推薦工作,根據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廳等上級有關部門文件精神,以及《湘潭大學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推免工作堅持立德樹人、德法兼修基本理念,堅持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經個人自愿申請與學院擇優(yōu)遴選,發(fā)揮推免工作在教育培養(yǎng)卓越法治人才中的正面導向與激勵作用。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所有參與學院推免程序的學生。
第四條 學院成立由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教學委員會委員、教學督導組督導員、班主任等教師代表組成的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負責全院推免生指標分配、資格審查、評定推薦等工作。
第五條 所有推免生均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yè)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職高對口、獨立學院學生);
(二)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品行優(yōu)良,身心健康;
(三)成績優(yōu)秀,有較強的創(chuàng)新意識、創(chuàng)新能力和專業(yè)能力傾向,預計當前學年能符合畢業(yè)條件及學位授予條件;
(四)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第六條 學院按照學校分配至各學院(系)指標的辦法,具體確定院內各專業(yè)的推免指標。學院推免指標分為綜合評定指標和教授推薦指標,教授推薦指標占用院內各專業(yè)的分配指標,一般不超過學院總指標的10%,具體指標數根據當年申請學生的情況確定。如果當年教授推薦指標未用完,則轉為綜合評定指標。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要求,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所學專業(yè)前20%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擇優(yōu)推薦為推免生:
   (一)在我校組織參加的國際大學生程序設計大賽亞洲分區(qū)賽獲得銀獎且排名前三的隊員;
 (二) 在我校組織參加的A類學科競賽活動中獲得國家(國際)一等獎且排名前三的隊員。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要求,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所學專業(yè)前30%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擇優(yōu)推薦為推免生:
   (一)在我校組織參加的國際大學生程序設計大賽亞洲分區(qū)賽獲得銀獎且排名前二的隊員或獲得金獎且排名前三的隊員;
   (二)在我校組織參加的A類學科競賽活動中獲得國家(國際)一等獎且排名前二的隊員或獲得特等獎且排名前三的隊員;
   (三)在我校組織參加的B類學科競賽活動中獲得國家(國際)特等獎且排名第一的隊員。
第九條  符合第五條要求,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所學專業(yè)前40%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擇優(yōu)推薦為推免生:
   (一)在我校組織參加的國際大學生程序設計大賽亞洲分區(qū)賽獲得銀獎且排名第一的隊員或獲得金獎且排名前二的隊員;
   (二)在我校組織參加的A類學科競賽活動中獲得國家(國際)一等獎且排名第一的隊員或獲得特等獎且排名前二的隊員。
第十條  符合第五條要求,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所學專業(yè)前50%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擇優(yōu)推薦為推免生:
(一)在我校組織參加的國際大學生程序設計大賽亞洲分區(qū)賽獲得金獎且排名第一的隊員;
(二)在我校組織參加的A類學科競賽活動中獲得國家(國際)特等獎且排名第一的隊員。
第十一條 符合第五條要求,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同學可擇優(yōu)推薦為推免生。
第十 對符合下列兩項基本條件的學生,學院進行綜合評定:
(一)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425分以上。
(二)大學前三年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專業(yè)前20%以內,報名人數未達到專業(yè)推免指標數的,可順延至大學前三年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專業(yè)前30%(含)以內。
第十 綜合評定以學生的平時成績、創(chuàng)新能力、學科競賽、參軍入伍服兵役和參加志愿服務、文體特長等作為學院綜合排名的依據。綜合成績采取百分制,其中平時成績占87分,創(chuàng)新能力占3分,學科競賽占5分,參軍入伍服兵役和參加志愿服務占3分,文體特長占2分。
(一)平時成績。以大學前三年所有必修課程加上自選五門專業(yè)選修課程的考試總成績平均分乘以87%計算。
大學前三年任何一門由本院開設的學科基礎課、專業(yè)主干課、專業(yè)選修課考試成績不合格者,本項平時成績得分扣減10分。
本項成績均指課程第一次考試由教師評定的原始成績。
(二)創(chuàng)新能力。在SCI、SSCI、EI、CSCD、CSSCI(含擴展版)、北大核心收錄期刊或學校視為一、二類期刊的報刊公開發(fā)表與所學專業(yè)相關的學術論文一篇且第一作者署名湘潭大學為第一完成單位的,第一作者計1分,第二、三作者計0.5分。公開出版學術著作一部且第一作者署名湘潭大學為第一完成單位的,第一作者計2分,第二、三作者計1分。獲批大學生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訓練計劃項目國家級一項主持人計2分、參與人計0.5分,省級一項主持人計0.5分、參與人計0.1分,校級一項主持人計0.1分,以上項目在規(guī)定結題期限內通過結題驗收獲得合格等級以上方可計分,如果項目在推免遴選工作啟動時尚未到結題期限,則須經過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評定是否加分。大學生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訓練計劃項目計分對象為項目申報立項時的原始成員,立項后退出或加入的成員,不予計分。承擔暑期“三下鄉(xiāng)”社會實踐項目被評為優(yōu)秀團隊,國家級一項負責人計1分、參與人計0.2分,省級一項負責人計0.5分、參與人計0.1分。若一人參與(含主持)多個同一序列科研或實踐項目的,只按照一個項目最高得分計分。
創(chuàng)新能力各項全部積分累計不超過3分,超過的以3分計值。
(三)學科競賽。學科競賽包括團體賽和個人賽,團體賽是指由學院組織并以學校(或學院)代表隊名義組織、采取一校一隊(或一院一隊)制參加的比賽,其它以個人名義或自行組隊參加的為個人賽。 
每名學生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超過的以5分計值。同一序列競賽獲得不同層次獎勵的,只以最高獎項得分計分。
1、團體賽計分規(guī)則
  競賽范圍 計分規(guī)則 加分學生范圍 特殊賽事等級認定
國家級 ①教務處目錄中的國家級競賽
②學院認定的國家級競賽
①特等、一等獎:2分
二等獎:1分
三等獎:0.5分
②團體三等獎以上并獲書狀獎的,只以最高得分計分;
③團體三等獎以上并獲優(yōu)秀選手獎等個人類獎項的,一項另計0.2分
①獎狀載明的學生,排名前8位內(含8名)的,全額加分;第9位及以后的,減半。獎狀上未載明的,不享受加分待遇。
②獎狀上未載明學生名單的,報名表載明上場隊員全額加分,其他隊員不加分。
①競賽只設冠亞季軍的:
②漢語類競賽:參賽隊伍少于32支,冠軍為一等獎、亞軍為二等獎、季軍為三等獎;參賽隊伍達到32支以上(含32支),冠軍為一等獎、亞軍、季軍為二等獎、其它前八名為三等獎。
③外語類競賽:冠軍認定為一等獎、亞軍和季軍為二等獎、其它前八名為三等獎。
省級 ①教務處目錄中的省級競賽
②學院認定的省級競賽
①特等、一等獎:1分
二等獎:0.5分
三等獎:0.2分
②團體三等獎以上并獲優(yōu)秀選手獎等個人類獎項的,一項另計0.2分
同上 同上
 
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標準的,是學院認定的國家級學科競賽:(1)主辦單位是省部級以上國家機關,或具有全國性影響力的高校、學會、協(xié)會等單位;(2)參賽隊伍不少于16支;(3)半數以上為一本院校代表隊,且來自5個以上省份。
不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跨省性競賽,參照省級競賽的標準進行加分。省級學科競賽是指在湖南省內舉辦全省性賽事:(1)參賽隊伍不少于16支;(2)代表隊來自省內7個以上地市州。未達到省級學科競賽標準的,不享受加分待遇。
學院每學期初制定本學期的學科競賽規(guī)劃,納入規(guī)劃且完成賽后備查工作的,由學院列入學科競賽目錄表,所獲成績方可作為推免依據。在國際、國內有重要影響但未納入該目錄的競賽,確有必要加分的,由學院學科競賽分管領導提出,是否加分及其標準由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決定。
2、個人賽的計分規(guī)則
在學校認定的學科競賽(個人賽)中,獲得國家級一等獎(含特等獎)一項且排名在前三位者(以正式文件或證書記載的排名為準,下同)計2分、其余計1分;二等獎一項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計1分、其余計0.5分;三等獎一項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計0.5分、其余計0.2分。獲得省級學科競賽一等獎(含特等獎)一項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計1分、其余計0.5分;二等獎一項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計0.5分、其余計0.2分;三等獎一項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計0.2分。
(四)參軍入伍服兵役和參加志愿服務。對于在校期間參軍入伍服兵役但未獲得二等功及以上的納入綜合測評加分項,在部隊榮立三等功或在艱苦地區(qū)服兵役的同學計2分,按照要求服完兵役的同學計1分。
參加志愿服務,被認定為湘潭大學一星級志愿者計0.2分,二星級志愿者計0.4分,三星級志愿者計0.6分,四星級志愿者計0.8分,五星級志愿者計1分。
參軍入伍服兵役和參加志愿服務各項全部積分累計不超過3分,超過的以3分計值。
(五)文體特長。代表湘潭大學參加國家級及以上體育比賽取得獎牌1枚計1分。代表湘潭大學參加全國性文藝比賽獲國家級獎勵計1分。以上獲獎以相關正式文件為準。
文體特長全部積分累計不超過2分,超過的以2分計值。
第十條 對于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所學專業(yè)前50%,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yǎng)潛質、且具有實質性先進事跡者,經三名以上本校本學科、專業(yè)教授親自撰寫推薦材料親筆簽名推薦,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審查,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可不受綜合排名限制。對于“教授聯名推薦”情形,按照《湘潭大學教授聯名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實施細則》規(guī)定執(zhí)行。學院成立原則上由5名以上具有相關學科副教授以上職稱人員組成的專家審核小組,對教授聯名推薦學生進行審核,必要時可會同相關期刊雜志單位、賽事主辦單位等,對申請推免資格學生的科研創(chuàng)新成果、論文(文章)、競賽獲獎獎項及內容進行審核鑒定,排除抄襲、造假、冒名及有名無實等情況。
學院具體推薦程序為:(1)學生申報。申請學生向學院教務辦提交個人申請表及證明材料、教授推薦材料。(2)專家審核與公開答辯。學生申報材料經初步公示無異議后,專家審核小組對教授聯名推薦學生進行審核鑒定;學院組織公開答辯,被推薦學生須到場答辯,全體推薦教授須到場說明推薦意見,答辯過程全程錄音錄像。未通過審核鑒定或答辯的,不得納入推免遴選綜合評價成績計算體系。(3)學院審定。對于通過專家審核小組評定及公開答辯同意推薦的學生,由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審查、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進行審定,確定推薦名額及推薦學生。(4)院內正式公示。學院將被推薦人的基本信息、證明被推薦人具有學術專長的主要事跡、推薦人的姓名及有推薦人簽名的推薦信等在院內公示三天。(5)報送學校。學生申報材料經正式公示無異議后,學院將推薦學生名單和材料報送學校教務處審定。
每名教授每年限推薦一名學生。教授推薦學生應當著重對擬推薦學生的特殊學術專長和突出培養(yǎng)潛質等進行考察。教授聯名推薦要注重綜合考查學生,推薦信中必須說明被推薦學生的綜合表現。教授與擬推薦學生具有直系親屬關系或其他影響推免工作公正因素的,應當回避,否則學院將取消被推薦學生的推免資格并永久剝奪其推薦學生的資格。
第十  在學院綜合成績排名推薦過程中,對學生科研論文、學科競賽等學術成果應著重審核成果的真實性。學生與直系親屬或學歷、職稱、職務明顯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競賽獎項等僅作為參考,不納入學生本人推免遴選綜合評價成績計算體系,同等條件下可優(yōu)先考慮(合作者為本學科校內指導教師,且為非直系親屬的,經學院審核后可以認定,但學院應從嚴把關,避免掛名,并做好公示)。對于社會質疑較多的賽事、刊物,要從嚴把握。如有存疑或涉及重大加分項的成果,需經專家審核小組審核的,應按照教授聯名推薦專家審核的流程及要求進行。
第十條  本學院教職工子女特別是領導干部子女參加推免招生的情況應進行公示。推免相關工作人員有直系親屬或利益相關人員(如收費輔導教學等)報名參加學院推免的,應當主動向學院申請回避。有非直系親屬等報名參加推免的,應主動向學院報備。相關學生申請推免資格時應主動向學院報備聲明。對未按照規(guī)定回避或報備的教職工,學院依規(guī)依紀嚴肅處理;對未按照規(guī)定報備聲明回避關系且影響推免過程和結果公正的學生,學院取消其推免資格。
第十 學院教師在日常以及推免工作中,如對于學生成績及其他可能影響推免事項上有或教唆、幫助、縱容學生造假、舞弊、干擾教學科研秩序、推免工作秩序等行為的,學院將永久剝奪其推薦學生的資格,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 對于由學校按校級交流項目協(xié)議派出交流的學生,交流期間所修課程與其培養(yǎng)方案應修內容相近且預計能按期畢業(yè)者,其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只按在校學期進行計算。
第十 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知符合推免條件的學生自愿在教務管理系統(tǒng)報名。
(二)對申請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公示。
(三)對教授聯名推薦學生進行評審。
(四)對申請學生進行綜合成績評定排名。
(四)對擬推薦學生的名單和材料進行公示。
(六)將經公示無異議的擬推薦學生名單、教授聯名推薦材料等報學校教務處。
上述流程及其具體實施,最終以上級政策和學院推免工作具體情況確定。
二十 受推薦對象在推免過程中以及推薦工作結束后至本科畢業(yè)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資格:
(一)弄虛作假,有論文抄襲、虛報獲獎或科研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影響推免過程和結果公平公正行為;
(二)違法或受到紀律處分;
(三)不能按期畢業(yè)并獲得學位。
第二十 本細則適用于學院2019級本科生,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此前學院發(fā)布的有關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的規(guī)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 本細則由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 
 
湘潭大學法學院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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