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湖南師范大學刑法學專業(yè)研究生考研考試大綱

發(fā)布時間:2020-12-10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2021湖南師范大學刑法學專業(yè)研究生考研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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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湖南師范大學刑法學專業(yè)研究生考研考試大綱 正文

考試內容及要點
刑法學
考試目標:
1、系統(tǒng)掌握刑法學的基礎知識、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研究動態(tài)。
2、理解刑法基本原則、犯罪總論、刑罰總論的規(guī)定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3、能運用刑法學的基本原理和刑法規(guī)范來分析和解決司法實際問題。
考試內容及要點:
一、刑法概說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質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刑法的性質有兩層含義:一是刑法的階級性質;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質。
(二)刑法的指導思想、根據與任務
刑法的指導思想是掌握了國家政權的統(tǒng)治階級用以指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的思想理論體系。我國刑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以無產階級的科學思想,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為指導。
刑法的制定根據包括法律根據和實踐根據。
刑法的任務主要有四個方面: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三)刑法的體系和解釋
刑法的體系就是指《刑法》的組成和結構;刑法的解釋就是對刑法規(guī)范含義的闡明。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刑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全部刑法規(guī)范,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并體現我國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準則。
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1997年《刑法》所確認的基本原則;此外,“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正式寫入憲法,保障人權原則也應被確立為刑法基本原則;綜合刑法理論與實踐,罪責自負原則、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也被認為是刑法基本原則。
刑法基本原則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極大的指導意義。
(二)罪刑法定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
“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
實現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罰的法定化;取消了類推制度;規(guī)定了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規(guī)定了具體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
3、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適用
要求正確認定犯罪和判處刑罰;正確進行司法解釋。
(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四)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三、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對什么人具有效力。我國刑法的空間效力采折中原則,即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為補充。包括:
1、屬地管轄權
刑法第6條第1、2、3款的規(guī)定。
2、屬人管轄權
刑法第7條第1、2款。
3、保護管轄權
刑法第8條。
4、普遍管轄權
第9條規(guī)定。
5、管轄沖突問題
事實上的管轄沖突,適用刑法第10條規(guī)定;法律上的沖突管轄,優(yōu)先適用屬地原則。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1、刑法的生效時間
刑法的生效時間,通常有兩種規(guī)定方式:一是從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經過一段時間再開始生效。
2、刑法的失效時間
刑法的失效也是兩種方式:一是明示廢止;二是默示廢止。
3、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對新的法律生效以前發(fā)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我國刑法溯及力的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四、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
(一)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類型有: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實質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
我國刑法在第13條規(guī)定了犯罪的概念,根據第13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犯罪有三個基本特征:
1、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2、犯罪是具有刑事違法性的行為。
3、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犯罪構成理論的發(fā)展與模式
三階層構成要件理論。以德日為代表的這一理論理論,主張犯罪由構成要件符合性(或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構成,三要件之間具有遞進的階層邏輯結構。
雙層次犯罪成立理論。英美法系刑法學中的犯罪構成體系由犯罪本體要件與責任充足要件兩個層次構成。
耦合式犯罪構成理論。蘇聯(lián)犯罪構成理論認為,犯罪構成就是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的總和。
我國刑法中犯罪構成理論是從蘇聯(lián)引進的。
2、我國刑法中犯罪構成的概念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3、犯罪構成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犯罪構成可分為單純的犯罪構成與混合的犯罪構成、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普通的犯罪構成與加重的犯罪構成及減輕的犯罪構成。
五、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
(一)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
1、犯罪對象的概念
指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受犯罪行為直接作用或影響的具體的人或物。
2、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
聯(lián)系表現在:犯罪對象反映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制約犯罪對象。
區(qū)別表現在五個方面:犯罪對象是可以憑借人的感官感知的事物,犯罪客體是憑借人的思維才能認識的觀念的東西;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而犯罪對象則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條件;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根據,犯罪對象則不是犯罪分類的根據。
(二)犯罪客體的分類
1、一般客體
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整體。
2、同類客體
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直接客體
指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
按照不同標準,直接客體可以進一步分為簡單客體與復雜客體、物質性客體與非物質性客體。
六、犯罪客觀方面
(一)犯罪客觀方面概述
1、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
2、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
(二)危害行為
1、危害行為的概念
指表現人的意思自由、客觀上危害社會并為刑法所禁止的身體動靜。
2、危害行為的分類
從行為的客觀外在特征看,危害行為可分為作為、不作為和持有。
作為是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所實施的刑法禁止實施的危害行為。
不作為是指刑法要求行為人必須履行實施某種特定積極行為的義務,行為人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該義務的行為。成立不作為應當具有三個條件。刑法上一般將不作為分為純正的不作為犯和不純正的不作為犯兩類。
持有是對物品的控制狀態(tài),行為人與特定物品之間存在著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
從行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危害行為可分為實行行為和非實行行為。
實行行為是指符合刑法分則各條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并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為。
非實行行為指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在實行行為以外對實行行為起指使、唆使、幫助、補充作用的危害行為。
3、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具有客觀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樣性的特征。
4、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的基本觀點和基本問題有: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的相對性、因果關系的時間順序性、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因果關系的必然性與偶然性問題、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問題、中斷的因果關系問題、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七、犯罪主體
(一)犯罪主體概念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
(二)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是指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2、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
我國刑法采取四分法: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三)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責任年齡
我國刑法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年齡階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原則包括從寬處理原則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2、精神障礙
刑法第18條第1、2、3款的規(guī)定。
3、生理功能喪失
刑法第19條的規(guī)定。
4、生理醉酒
刑法第18條第4款的規(guī)定。
(四)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體特殊身份的概念、特殊身份的類型、特殊身份對定罪量刑的意義。
(五)單位犯罪
1、單位犯罪的概念
指由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2、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一是雙罰制;二是單罰制。
八、犯罪主觀方面
(一)犯罪主觀方面的概念
指行為人對其實施的行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等因素。
(二)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構成要素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構成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2、犯罪故意的分類
犯罪故意的理論分類。根據成立犯罪故意所要求的認識與意志的不同可分為行為故意和結果故意;根據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結果的認識內容與認識程度可分為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根據要求行為人所認識的構成要件結果的狀態(tài)可分為實害故意與危險故意;根據行為人意志中策劃過程的有無可分為預謀故意和非預謀故意;根據行為人對行為形式的意志選擇可分為作為故意和不作為故意。
犯罪故意的法定分類。根據行為人的認識狀況和對危害結果所持的具體態(tài)度,犯罪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間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qū)別。
3、犯意轉化與另起犯意
犯意轉化指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改變犯罪故意從而導致此罪與彼罪的轉化。
另起犯意指在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因某種情形出現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實施另外一個犯罪行為。原則上應實行數罪并罰。
(三)犯罪過失
1、犯罪過失的概念
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
2、犯罪過失的分類
犯罪過失的法定分類。我國《刑法》規(guī)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疏忽大意的概念和特征;過于自信的概念和特征;過于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區(qū)別。
犯罪過失的其他分類。根據主體及其違反的規(guī)范內容分為普通過失和業(yè)務過失;根據過失的程度可分為重過失與輕過失;還有一種特殊的過失形式即監(jiān)督過失。
3、認定犯罪過失應注意的問題
正確區(qū)分犯罪過失與容許的危險行為;理解信賴原則;正確區(qū)分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
(四)無罪過事件
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區(qū)別。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的特征。
3、無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指從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看,可以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應實施合法行為的情形。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譴責與非難。
(五)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
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含義;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的關系。
(六)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認識錯誤對定罪量刑的影響。
九、正當行為
(一)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防衛(wèi)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wèi)的區(qū)別。
(三)其他正當行為
    自救行為、正當業(yè)務行為、法令行為、基于權利人承諾或自愿的損害概念。
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
(一)犯罪既遂形態(tài)
犯罪既遂形態(tài)的概念;犯罪既遂形態(tài)的類型;既遂犯的處罰原則。
(二)犯罪預備形態(tài)
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概念和特征;預備犯的處罰原則。
(三)犯罪未遂形態(tài)
犯罪未遂形態(tài)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形態(tài)的種類;未遂犯的處罰原則。
(四)犯罪中止形態(tài)
犯罪中止形態(tài)的概念和特征;中止犯的處罰原則。
十一、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共同犯罪的認定。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共同犯罪與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單的共同犯罪與復雜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與有組織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主犯、從犯、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十二、罪數
(一)罪數判斷標準
(二)一罪的類型
1、實質的一罪
繼續(xù)犯的概念、構成特征及處斷原則;想象競合犯的概念、構成特征及處斷原則;想象競合犯與法規(guī)競合的區(qū)別;結果加重犯的概念、構成特征及處斷原則。
2、法定的一罪
結合犯的概念、構成特征及處斷原則;集合犯的概念及處斷原則。
3、處斷的一罪
連續(xù)犯的概念、構成特征及處斷原則;牽連犯的概念、構成特征及處斷原則;吸收犯的概念、構成特征及處斷原則。
十三、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概述
刑事責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事責任與犯罪及刑罰的關系、刑事責任的地位。
(二)刑事責任的根據
(三)刑事責任的發(fā)展階段和解決方式
1、刑事責任的發(fā)展階段
刑事責任的產生階段;刑事責任的確認階段;刑事責任的實現階段。
2、刑事責任的解決方式
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滅處理方式;轉移處理方式。
十四、刑罰及其種類
(一)刑罰與刑罰權
刑罰的概念和特征;刑罰權的根據與內容。
(二)刑罰的目的與功能
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特殊預防的概念;特殊預防的實現。一般預防的概念;一般預防的實現。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關系
刑罰的功能指國家正確制定、裁量和執(zhí)行刑罰對社會個體以及整體所產生和可能產生的積極作用。表現為對犯罪人的功能;對被害人的功能;對社會的功能。
(三)刑罰的體系與種類
刑罰體系的概念;我國刑罰體系的特點。
我國刑罰的種類分主刑與附加刑兩大類。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罰的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
1、管制
管制的概念;管制的特點;管制的期限;管制的執(zhí)行。
2、拘役
拘役的概念;拘役的特點;拘役的期限;拘役的執(zhí)行。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的特點。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的概念;無期徒刑的特點。
5、死刑
死刑的概念;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guī)定;死緩制度。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種類。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四種。
1、罰金
罰金的概念;罰金的適用方式;罰金的執(zhí)行。
2、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和內容;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
3、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的概念;沒收財產的范圍;沒收財產的執(zhí)行。
4、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的概念;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驅逐出境的執(zhí)行。
從業(yè)禁止指對于實施了與職業(yè)相關犯罪的犯罪分子,限制其在特定時間段內從事相關職業(yè)的資格?!缎谭ā返?7條之一規(guī)定及內容。
十五、刑罰制度
(一)刑罰裁量制度
1、刑罰裁量概述
刑罰裁量的概念和原則;刑罰裁量情節(jié)概念;法定量刑情節(jié);酌定量刑情節(jié);
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適用;刑罰裁量的步驟;調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2、累犯
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累犯的刑事責任。
3、自首
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條件;準自首的成立條件;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單位自首;自首犯的刑事責任。
4、坦白
坦白的概念和成立條件;坦白的刑事責任。
5、立功
立功的概念與種類;一般立功的成立條件;重大立功的成立條件;立功者的刑事責任。
6、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的概念和原則;《刑法》第69條、第70條、第71條三種不同情況的數罪并罰方法。
7、緩刑
緩刑的概念和意義;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戰(zhàn)時緩刑的適用條件;緩刑的宣告;緩刑的執(zhí)行;緩刑的法律后果。
(二)刑罰執(zhí)行制度
1、刑罰執(zhí)行的概念和意義
2、減刑
減刑的概念和條件;減刑的時間與幅度。
3、假釋
假釋的概念和條件;假釋的考驗;假釋的效果;決定假釋和撤銷假釋的程序。
4、社區(qū)矯正
社區(qū)矯正的決定;社區(qū)矯正的對象;社區(qū)矯正的執(zhí)行。
(三)刑罰消滅制度
1、刑罰消滅的概念;刑罰請求權消滅事由。
2、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概念;追訴時效的期限;追訴時效的起算;追訴時效中斷;追訴時效的停止計算;追訴時效延長。
3、赦免
赦免的概念;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的內容。
十六、刑法各論概述
(一)刑法各論與刑法總論的關系
(二)刑法分則的體系
(三)刑法分則條文的構成
罪狀概念和分類;注意規(guī)定與法律擬制;法定刑概念與基本形式;法定刑與宣告刑及執(zhí)行刑。
十七、危害國家安全罪
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的概念;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十八、危害公共安全罪
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認定及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概念、構成特征及認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認定及處罰;危險駕駛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認定及處罰。
十九、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及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特殊偽劣產品罪的法條競合關系及處罰原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洗錢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逃稅罪、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及認定。
二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誣告陷害罪、誹謗罪、刑訊逼供罪、破壞選舉罪、虐待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及認定
二十一、侵犯財產罪
搶劫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刑法》第269條轉化型搶劫罪的理解與適用;搶劫罪的認定及刑事責任;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及認定。
二十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務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賭博罪、偽證罪、窩藏、包庇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脫逃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醫(yī)療事故罪、污染環(huán)境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及認定。
二十三、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及認定。
二十四、瀆職罪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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