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裝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1-08-02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北京服裝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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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裝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號)精神,及北京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文件,依據財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結合我校研究生培養(yǎng)實際情況,制定本評選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表現優(yōu)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激勵研究生奮發(fā)圖強,銳意進取,全面發(fā)展。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研究生3萬元。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杜絕弄虛作假。
第五條  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以當年市教委文件下達的指標數為準。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為單位,按實有學生數進行名額分配。參評對象為三年級研究生。

第二章 評審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各二級學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長(主任)、科技處、財務處、紀檢監(jiān)察處、研究生部負責人及導師代表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部。各二級學院(系)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或(分)委員會。
第七條  北京服裝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完善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辦法及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等。二級學院(系)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和(分)委員會職責是制定本部門所屬學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實施細則和名額分配方案,并組織評審,裁決本部門學科研究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等。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八條  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北京服裝學院校紀校規(guī)等規(guī)章制度,按時完成注冊、學費上繳、選課、論文開題、中期檢查、論文不端行為檢測等學習過程,無違法違紀行為;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 積極參加學校、班級、黨團等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九條  全日制在讀的三年級研究生均有申請資格(不含定向、委托培養(yǎng)等人事檔案不在學校的研究生)。
 第十條  按在學期間培養(yǎng)方案內的學位課有效學分均算作評選成績,計算平均分。凡此平均成績排名在本專業(yè)前20%的學生有資格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專業(yè)人數不滿5人的,排名第一的學生有資格申請。
 第十一條  有不及格科目、違紀、論文盲審不通過、學術不端情況的,均未有評選資格。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表現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研究生在讀期間獲直轄市、省、部、國家級三等及以上獎勵;在學術核心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編寫出版著作;申請專利并被受理;見義勇為、道德表現突出;為學校作為突出貢獻。
第十三條  每名研究生在學期間原則上只能獲獎一次。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請國家獎學金,同一申報原因和支撐材料不得重復使用。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請,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見附件),同時須附相關支撐材料,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學科所屬二級院(系)提出申請,過期未提交申請的,視作放棄申請資格。
第十五條  二級院(系)負責計算學生平均分,審核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并報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
第十六條  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對提交申請的研究生材料進行核查及初評,通過者方可參加答辯。在組織答辯前,應將參評研究生情況進行公布。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就申請人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研究成果和正在進行的科研工作及預期成果四個方面進行評定,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各學科帶頭人、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答辯后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參評學生進行表決,確定初評結果,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投票情況應在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內部公開。
第十七條  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初評結果,應在相關院(系)內對進行公示,并同時在本部門公示初評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若公示有異議,及時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  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對初評結果進行審定,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教委審批。
第十九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內向所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分)委員會提出申訴,各評審(分)委員會須及時給與答復。如學生對此答復仍存在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研究生,獲獎情況記入研究生檔案,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  發(fā)現研究生有弄虛作假、違反學術誠信等行為,經認定后,如在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則取消該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格;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國家獎學金及證書。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北京服裝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原則上當年不參評其它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北京服裝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向上級報送評審報告,統(tǒng)一保存全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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